恩施州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现场评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地方性管理规定;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文明施工,提高我州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水平,结合中国建筑业协会《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评价试行办法》及湖北省《湖北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现场评审办法》和我州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恩施州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现场(以下简称州安全文明施工现场)是我州建筑安全文明施工的最高奖项,由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建筑业协会(以下简称州建筑业协会)组织每年两次评选。
第三条州安全文明施工现场评选活动,采取企业自愿并经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共同认可,最终评审认定的原则。
第二章申报范围及条件
第四条在本州范围内达到以下规模,核查时已完成主体结构工程量70%的在建工程,均可申报。
一、住宅建筑:建筑面积在5000m2以上(含)的住宅单体工程;建筑面积在30000m2以上(含)的住宅(小区)群体工程。
二、公共建筑:建筑面积在3000m2以上(含)。
三、工业建筑:建筑面积在3000m2以上(含)。
四、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各类专业结构工程或构筑物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五、工程造价在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设备安装工程。
第五条建筑面积5000㎡以上或产值1000万元以上的单位工程,除总承包施工企业外,允许有不多于两个具备以下条件的参建单位参与州安全文明施工现场创建。
1、与总包施工企业签订了工程分包合同;
2、完成的工作量占工程总造价的30%以上;
3、安全文明施工达总承包单位同等水平。
第六条以下工程不列入申报范围:
1、因安全生产不符合要求受到县级以上建设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2、工程因故停工三个月或累计停工一年以上的;
3、属保密范围的。
第七条申报州安全文明施工现场的工程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2、有创建州安全文明施工现场的目标、计划,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创建措施;
3、工程施工期间,对建筑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等提出的安全隐患整改及时,未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4、施工企业及项目已开展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活动。
第三章申报及评审程序
第八条州安全文明施工现场申报接收纸质材料申请,分创建申请和评审申报。
第九条创建申请由申报单位于工程开工后30日内,填报《恩施州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现场创建申请表》(见表一),提出创建申请,经县(市)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交至州建筑业协会,经审核同意申报的项目必须在施工现场大门显著位置悬挂“恩施州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现场创建牌”。
第十条评审申报由申报单位于施工现场达到评审条件后,填报《恩施州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现场评审申报表》(见表二)及相关申报材料,并经工程所在地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交至州建筑业协会。申报材料内容包括:
1、现场创建“州安全文明施工现场”的工作总结;
2、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和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扫描件(原件备查);
3、反映工程基础、主体、装修各阶段施工的主要部位(施工现场全貌、基础、主体结构、作业区、办公区、生活区和施工用电、脚手架、塔吊、外用电梯、物料提升机等)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情况的原始照片若干张,并加文字说明。
第十一条州安全文明施工现场评审分为县(市)推荐评审、专家现场核查和评委会评审。
第十二条推荐评审
工程所在地县(市)推荐单位接到申报单位评审申报后,组织对申报现场进行项目标准化达标评审,评审达标并认为达到当地安全文明施工先进水平的,在《恩施州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现场评审申报表》上填写推荐意见。
第十三条现场核查
州建筑业协会对申请创建的工程分别在基础、主体、装饰阶段组织3名专家组成核查组到施工现场进行核查;同时申报相关资料进行审查,齐全后接受推荐。核查工作原则上每半年集中组织一次。情况特殊,可以根据当地的要求与县(市)安全文明施工现场核查一并进行,由县(市)在核查前3天告知州建筑业协会安排专家参加检查。现场核查按照《恩施州建筑施工安全文明现场核查评分表》严格打分。
申请创建安全文明施工现场的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况的可以免予核查:
1、召开过州级及以上级别安全文明施工现场观摩活动的;
2、获得州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彰的。
第十四条评委会评审
协会每年召开两次评审会,确定州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现场奖项。核查组在评审会上向评委报告核查情况并将当期符合评审条件的工程提交评委会集中评审,评委会通过审查、讨论、评议,最后投票确定获奖名单,公示7天后发文公布评审结果。评委会由相关部门和熟悉建筑安全技术的专家3--5名组成,设主任1人,评审工作实行评委会主任负责制。
第四章评审标准
第十五条核查得分80分为基本推评分,80分以上(含)的工程有资格参加评委会评审。
第十六条获奖施工现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经核实,取消荣誉称号,并向社会公示。
1、发生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及以上的。
2、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第五章奖励
第十七条获“州安全文明施工现场”称号的施工单位和项目经理,由州建筑业协会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状,同时向获奖项目的监理单位授予荣誉证书,并向社会公布。